产生欠税行为的是被执行人而不是法院拟采取拍卖措施的具体抵押财产,故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的情形下;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要能够达到将欠税全部征收到位的目的即可,而不应拘泥于要以争议抵押财产的拍卖所得来冲抵欠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税务机关要求欠税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如何处理
律法录
人气:2.43W
最近文章
- 1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什么关系
- 2抵押权优于质权受偿吗?
- 3债权抵押担保在哪些内容下可以优先受偿
- 4质押 抵押 优先受偿
- 5会计法关于个税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 6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受偿吗
- 7抵押物权和质权的优先受偿是什么
- 8国税电子税务局附加税如何申报
- 9民间借贷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 10税务机关再推出25条便民措施 个人如何退税?
- 11房贷抵扣个税如何填写?哪年买的房子可以退税
- 12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怎么确定
- 1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14质押抵押优先受偿
- 15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否优先受偿
- 16质权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什么
- 17抵押权利息优先受偿吗
- 18进口关税怎么做账 进口关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 19税务机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如何退税
- 20抵押权优先受偿应该注意哪些